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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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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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該條所指的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害人的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繫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以及其他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範例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及其相關法律解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789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等。這些法律文件提供了對於被害人身份資料的定義解釋,以及對於哪些資料可以被視為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的明確指導。 Please note that the given response is a generated translation, and there may be some inaccuracies.
- 第十條條文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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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