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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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0條,警察機關在執行書面告誡時,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這表示警察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和調查結果,來制定書面告誡的措施,而不一定需要受害人提出告訴。這個條文的目的是強化對跟蹤騷擾行為的打擊,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54384&mp=11&idPath=53487_54384)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告誡名詞
- 核名詞
- 告訴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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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