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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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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為書面告誡發,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0條,警察機關在執行書面告誡時,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這表示警察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和調查結果,來制定書面告誡的措施,而不一定需要受害人提出告訴。這個條文的目的是強化對跟蹤騷擾行為的打擊,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54384&mp=11&idPath=53487_5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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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為書面告誡之核發,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