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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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內容,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時應詳記以下事項: 1. 行為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 2. 案由。 3. 告誡事由。 4. 違反該法律的後果。 5. 採取可行的救濟方式。 書面告誡應當立即送達給當事人,若當事人在場則應立即送達。而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應當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其中,參考資料對應是「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文。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告誡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案由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送達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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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