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9

快速跳轉
  1. 1.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發之書面告誡,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居所。 二、案由。 三、告誡事由。 四、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救濟方式。
  2. 2.書面告誡之送達,行為人在場者,應即時行之。
  3. 3.第一項書面告誡之核發或不核發,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內容,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時應詳記以下事項: 1. 行為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 2. 案由。 3. 告誡事由。 4. 違反該法律的後果。 5. 採取可行的救濟方式。 書面告誡應當立即送達給當事人,若當事人在場則應立即送達。而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應當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其中,參考資料對應是「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核發之書面告誡,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