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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發之書面告誡,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居所。 二、案由。 三、告誡事由。 四、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救濟方式。
  2. 書面告誡之送達,行為人在場者,應即時行之。
  3. 第一項書面告誡之核發或不核發,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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