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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為防止危害,經審認個案有即時約制行為人再犯之必要者,應不待被害人請求,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主動發書面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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