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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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警察機關在防止危害的情況下,如果裁定有必要即時約制行為人以防止再次犯罪,則不需等待被害人的請求,可以主動核發書面告誡。 根據最新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正案(2020年生效),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內容沒有變動。根據這項法規,當警察機關認為某個案件有必要即時約制行為人以防止再次犯罪時,他們不需要等待被害人請求,而是可以主動核發書面告誡。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因為騷擾他人而被警方約束,並且在警告後再次進行類似的騷擾行為,警方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立即約束這個人,以防止他再次犯罪。警方不需要等到被害人報案或請求才能採取行動,而是可以基於自身判斷來保護社會安全。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告誡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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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