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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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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為防止危害,經審認個案有即時約制行為人再犯之必要者,應不待被害人請求,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主動發書面告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警察機關在防止危害的情況下,如果裁定有必要即時約制行為人以防止再次犯罪,則不需等待被害人的請求,可以主動核發書面告誡。 根據最新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正案(2020年生效),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內容沒有變動。根據這項法規,當警察機關認為某個案件有必要即時約制行為人以防止再次犯罪時,他們不需要等待被害人請求,而是可以主動核發書面告誡。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因為騷擾他人而被警方約束,並且在警告後再次進行類似的騷擾行為,警方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立即約束這個人,以防止他再次犯罪。警方不需要等到被害人報案或請求才能採取行動,而是可以基於自身判斷來保護社會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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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警察機關為防止危害,經審認個案有即時約制行為人再犯之必要者,應不待被害人請求,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