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成績優良,指請獎年資之考績(成)二分之一以上考列甲等,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五年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二、最近十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處分。 三、最近三年考績(成)曾列丙等以下。 四、最近三年曾有曠職紀錄。 五、最近三年曾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 前項第五款所定記一大過以上懲處,其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不得相抵,記過以下不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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