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積功晉等級,如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請頒警察獎章,已獲頒同等同級者,得晉至較高一級;晉至一級者,得晉至較高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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