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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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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九條
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依本條例
第二條第十一款
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簡任職頒給一等,薦任職頒給二等,委任職頒給三等,比照委任職或雇員頒給四等。
本條例
第九條
所定之教育人員,依本條例
第二條第十一款
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教授、副教授職頒給一等,助理教授、講師職頒給二等,助教職頒給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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