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各單位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本單位業務。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第20條》,該條款規定了各單位主管的權責。根據該條款,各單位主管的權責包括: 1. 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相關的事項。 2. 分配工作,領導和監督下屬的事項。 3. 審核文稿和代表主管作出判斷的事項。 4. 編制主管業務報告的事項。 5. 協調和解決各科工作權責問題的事項。 6. 提議和轉交有關所屬人員的任命、考核和獎懲案件的事項。 7. 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的事項。 8. 其他交辦事項。 另外,根據該條款,各單位副主管協助主管處理本單位的業務。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各單位主管能有效地管理和組織本單位的業務,並負責下屬人員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副主管則協助主管處理工作,以確保業務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 行政院公報 10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告網頁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8105/downloadFiles/7514480.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