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第 6 條的規定,各單位在與其他單位有關的對外接洽事項上,應在事前進行協商,並在事後向相關單位進行通知。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可以提供相關參考資料來支持該法條的解釋。根據我的研究,此條款的設立是為了確保海岸巡防署在進行對外接洽時能與其他相關單位保持良好的協調和溝通。例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可能需要進行與國防部或其他相關單位的協商,以確保其執行任務的有效性。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海岸巡防署與其他單位進行對外接洽時能夠有明確的協商和通知流程,從而確保各方都能及時瞭解與其工作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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