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於返回本署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第7條的規定,各單位召集的會議若涉及其他單位或機關,應將會議紀錄交給主任秘書以上的長官核閱後再發送。而代表海岸巡防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的人員,在會議前應得到事先請示,會議結束後應將會議情形簽報,若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應即時聲明保留意見,返回本署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做答復。 這項要求主要是為了確保會議紀錄的準確性以及確保海岸巡防署與其他單位或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合作。透過核閱,長官可以確認會議紀錄的內容是否準確,並確保相關資訊可以正確地轉達給相關人員。 參考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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