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分設四科及學員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教務科: (一)關於各班隊教育計畫協調、策劃、教育流路編排、管制、課程規劃、課表編排及教學督導等教學業務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學員生召(退)訓業務、學員生手冊編修、成績核算、畢(結)業及證照發放等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教學設施、訓練場地、教具、教材籌建(購)之執行及管理維護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各班隊之講義、教材(案)及參考資料蒐集、彙編、印製事項。 (五)關於師資延聘、評鑑、優良教官(師)選拔等事項。 (六)關於交織教育、參觀見學活動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教育施政計畫之策訂與執行,年度教育訓練經費編列及管制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務業務事項。 二、總務科: (一)關於本中心人事勤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中心之後勤勤務工作規劃推展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營繕工程、營房設施保養維護、陣營具帳籍管理、營區綠化、環保、水電管制、維修等工作事項。 (四)關於本中心通信電子資訊等工作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五)關於本中心史政、文書業務處理及心理諮商服務事項。 (六)關於本中心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訂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不屬其他各科(隊)事項。 (八)其他有關總務業務事項。 三、教官一科: (一)關於各班隊一般法律與雷操等課程設計規劃、教案編審、試講試教及授課實施事項。 (二)關於本科教官及助教教學訓練事項。 (三)關於業管課程之學術研究、寫作及課程研討事項。 (四)關於各班隊受訓人員實施階段、期末鑑測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官一科業務事項。 四、教官二科: (一)關於各班隊專業、體技與兵器等課程設計規劃、教案編審、試講試教及授課實施事項。 (二)關於本科教官及助教教學訓練事項。 (三)關於業管課程之學術研究、寫作及課程研討事項。 (四)關於對各班隊受訓人員實施階段、期末鑑測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官二科業務事項。 五、學員大隊: (一)關於班隊學員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文康服務、家屬連繫及輔教活動事項。 (二)關於負責學(員)生報到、結訓作業事項。 (三)關於負責教育設施、訓練器材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事項。 (四)關於負責生活設施、陣營具與各類裝備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事項。 (五)關於學(員)生醫療、救護及安全事項。 (六)其他有關學員大隊業務事項。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18條,人員研習中心設有教務科、總務科、教官一科、教官二科和學員大隊,各科掌管不同的事項。其中,教務科負責協調各班隊的教育計劃、教學流程、課程安排、教學督導等教學業務;總務科負責人事勤務規劃和執行、後勤服務、設施維護、通信電子資訊等工作;教官一科和教官二科則分別負責一般法律與雷操等課程以及專業、體技與兵器等課程的設計和教學執行;學員大隊則負責學員生的生活管理、督導考核、文康服務等事項。 以具體例子來說,教官一科的業務包括協助設計和評估一般法律與雷操課程,試講和試教課程內容,以及進行業管課程的學術研究和寫作。例如,在執行一般法律課程時,教官一科可能會協助設計課程大綱、編寫教案,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授課實施。同樣地,教官二科也會根據專業、體技與兵器等課程的特點,設計相應的課程內容並進行評估和實施。 這些規定和職掌可參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相關法規,例如《海岸巡防署組織條例》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等。根據以上的法規和職掌分配,人員研習中心的各個科別都有明確的責任範圍,以確保教學、管理和生活服務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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