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督導綜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督導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不在本總局時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總局長、副總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19條,主任秘書擔任海岸巡防署總局長的助理,負責處理以下事務: 1. 綜核和代判文稿事項。 參考資料:該條款未提供相關的具體範例。 2. 督導綜合文件的撰擬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此條款,主任秘書有責任監督並協助綜合文件的編撰,但未提供具體範例。 3. 處理和分配機密和重要文件事項。 參考資料:此項目可以包括機密文件的保管和分發,但該條例沒有提供具體範例。 4. 規劃和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參考資料:主任秘書有責任協助總局長規劃並參加重要會議,但未提供具體範例。 5. 在總局長和副總局長不在時代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當總局長和副總局長不在時,主任秘書有責任代理相關事務的處理,但未提供具體範例。 6. 在分層負責的權責範圍內做出決定事項。 參考資料:主任秘書在分層負責的範圍内有權作出相應的決定,但未提供具體範例。 7. 提請總局長和副總局長注意的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主任秘書有義務將重要事項提請總局長和副總局長注意,但未提供具體範例。 8. 其他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該條款未提供具體範例,可以理解為各種主管交辦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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