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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77

4
總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總局長襄助總局長處理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5
本總局各組、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本總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不同,應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並送秘書室企劃科審查,但情況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6
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7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覆。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