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根據辦事細則第 6 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要在對外接洽事項上,與其他單位有關的事項,應在事前進行協商,並在事後分別通知相關單位。這表示該局在進行對外接洽事務時,要事先與相關單位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並在事後向相關單位提供相關的通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順暢合作和相互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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