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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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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事細則第 6 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要在對外接洽事項上,與其他單位有關的事項,應在事前進行協商,並在事後分別通知相關單位。這表示該局在進行對外接洽事務時,要事先與相關單位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並在事後向相關單位提供相關的通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順暢合作和相互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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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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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