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覆。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各單位在召集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的會議時,應將會議紀錄陳给主任秘書以上的長官核閱後再分送。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召開的會議記録經過上級長官的審閱,以確保其內容合乎法規所要求的標準。而在前述規定的下一項中,也提到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參與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時,應在事前請示主管長官,並在會議結束後將會議情形簽報,如果會議結論與指示不符合原則,應即時聲明保留,在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主管長官後再進行回應。這部分的目的是確保參與他機關召集的會議時能夠得到本總局主管長官的指示與回應,以確保行動符合組織內的整體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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