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局各組、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本總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不同,應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並送秘書室企劃科審查,但情況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5條,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一、本總局各單位在處理與本總局執行法令相關的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時,應根據本總局的職權來進行處理。 二、各單位在處理互相聯繫的事務時,應由主辦單位與相關單位進行會商,若有意見不同的情況,則應交由主任秘書以上的長官來作出裁決。 三、各單位在制定或修正法規時,應與相關機關或單位進行會商並提交給秘書室企劃科進行審查,但在特殊情況下,經由主任秘書以上的長官核定的情況下,則可以免除審查程序。 這一條的參考資料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