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30條,各單位在處理公務時,如果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邀請相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機關之間的合作與溝通,確保公務能夠順利進行。例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若在執行業務時需要協調其他部門的支援,就可以根據這條規定邀請相關部門的代表開會討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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