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船舶監造科: (一)關於船舶之規劃、設計、建造等事項。 (二)關於航空器之規劃、設計、建造等事項。 二、船舶維修科: (一)關於船舶定保、歲修、海損、航修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船舶一、二級自力維保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船舶備料之籌購事項。 (四)關於報廢船舶、機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船舶管理及事故之調查事項。 三、航儀通訊科: (一)關於船舶航儀、雷達、無線電通信設備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事項。 (二)關於無線電頻率及電台執照之管理作業事項。 (三)關於船舶備料之管理維護事項。 (四)其他有關船舶航儀、雷達、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管理事項。 (五)不屬於本組其他各科之有關船務業務事項。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10 條》,船務組分為三個科別,各科別掌管以下事項: 1. 船舶監造科: - 船舶的規劃、設計、建造等事項。 - 航空器的規劃、設計、建造等事項。 2. 船舶維修科: - 船舶定期保養、年度修驗、海上損壞、航行修理計劃的規劃、執行、監督和評估事項。 - 船舶一、二級自修維護工作的規劃、執行、監督和評估事項。 - 船舶備料的採購事項。 - 報廢船舶和機件的處理事項。 - 船舶管理和事故調查事項。 3. 航儀通訊科: - 船舶的航行儀器、雷達、無線電通信設備的規劃、設計、建造、維修事項。 - 無線電頻率和電台執照的管理操作事項。 - 船舶備料的管理和維護事項。 - 其他關於船舶航行儀器、雷達、無線電通信設備的管理事項。 - 不屬於本組其他科別所屬事項的船務業務事項。 範例:根據《船舶法》第 15 條第 1 項,船舶在我國領海、領海基線以內和特別管轄區域內航行,應當配備船舶航行儀器、雷達、無線電通信設備等必要的導航和通信設備。 參考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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