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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區機動海巡隊及甲種編制海巡隊分設三組,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組: (一) 關於管轄海域巡防勤務、業務、情報及涉外案件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所屬船艇維修、保養業務與料件管理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三) 關於事務用品之購置、管理、維修事項。 (四) 關於辦公處所與水電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關於所屬人員服裝、勤務裝備、車輛等後勤管理事項。 (六) 關於文書處理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 關於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八) 關於管轄區內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事項。 (九) 關於管轄區內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 關於法規業務之管理事項。 二、第二組: (一) 關於所屬人事業務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政風維護、勤務督察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事項。 (三) 關於管轄區內海洋事務、海洋保育、海洋資訊業務之執行事項。 (四) 關於所屬人員教育訓練、研習、進修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所屬人員薪資給與及經費表冊之編報、轉發事項。 (六) 關於各類獎金申領表冊之編報及轉發事項。 (七) 其他有關財務、出納業務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組: (一) 關於管轄區內海域犯罪偵防業務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管轄區內海域犯罪案件之偵辦及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刑案資料、違規紀錄之建置、處理及轉報事項。 (四) 關於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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