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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關於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上級機關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向上級機關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關於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 九、關於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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