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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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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局長襄理總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總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總局長差假時,代行 (理) 職務。 三、關於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 六、關於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關於總局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23條所規定,副總局長在處理局務方面具有以下權責: 1. 協助總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2. 當總局長請假時代理該職務。 3. 參與及擬議重要局務事項。 4. 監督並指導業務事項。 5. 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 6. 研議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事項。 7. 處理總局長交辦的事項。 以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23條為參考,副總局長在處理局務時,具有上述權責。這表示副總局長在總局長請假或需要協助時,有權代行總局長的職務。同時,副總局長也需要參與重要局務的討論和提議,並負責監督和指導業務的執行。另外,副總局長還需要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並參與計畫方案和重大決策的研議。最後,副總局長也需要處理總局長交辦的事項。 這些規定明確了副總局長在處理局務時的權責範圍,保證了總務運作的順暢和高效。由於這些權責是根據法規所制定的,因此在實踐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條文以確保合法性和適法性。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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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副總局長襄理總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總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總局長差假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