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督導本總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事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24條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就重大局務提出建議事項。 二、協調和督導各單位的業務。 三、督導各單位文稿的綜核和文書處理事項。 四、策劃和督導業務研究開發、管制和考核事項。 五、處理機要文電事項。 六、處理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此條款,主任秘書在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中擁有相當的權限和責任。他需要提出重大局務的建議,並協調和督導各個單位的業務。此外,他也負責綜核和處理文稿以及機要文電的事務。他還需要策劃和督導業務的研究開發、管制和考核。此外,他還要負責處理總局長和副總局長交辦的事項。據此,我們可以看出主任秘書在總局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協調和監督各項業務,確保總局的運作順利和有效。 參考資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2011年1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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