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室、中心主管及偵防查緝隊隊長均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各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依據本總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明確規定了組、室、中心主管及偵防查緝隊隊長的權責內容。 一、主管業務的策劃、督導、改進事項:主管需制定相關業務計劃,監督、督導所屬單位執行工作,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的指揮、監督、審核事項:主管需負責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並審核相關事項。 三、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獎懲的擬議事項:主管負責分配工作給所屬人員,監督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並提出獎懲建議。 四、依據本總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代行裁決事項:主管根據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代表總局長、副總局長進行相應的裁決。 五、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主管負責擬定重要公文的處理方案和辦理相關事務。 六、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事項:主管需要負責處理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內容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參照施行該辦法的相關法規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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