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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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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隊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關於人事遷調及獎懲事項。 三、關於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之管理、考核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關於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事細則第26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隊長的職權包括以下項目: 一、負責本隊人員的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和勤務執行事項。 例如,隊長可以指派隊員負責特定的工作任務,並監督他們的執行情況,並根據他們的表現進行評估和考核。 二、負責人事遷調和獎懲事項。 這包括安排人員調動、晉升或降職,以及對隊員的獎勵和懲罰措施。例如,隊長可以根據隊員的表現進行晉升或懲處。 三、負責推行和改進隊務事項。 隊長負責推動和改進整個隊的工作。例如,他可以提出一些改進措施,以提高隊員的效率和工作品質。 四、負責管理、考核和教育訓練所屬人員的事項。 這包括管理隊員的日常工作,進行考核評估,並提供必要的教育訓練。例如,隊長可以安排隊員參加培訓課程,以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能和能力。 五、負責處理臨時緊急事故。 隊長需要在發生緊急事故或突發事件時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確保隊伍的正常運作並保障安全。 六、負責其他交辦事項。 隊長需要根據上級的指示或要求,處理其他任務或專案。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公布之辦事細則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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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隊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