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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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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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海巡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時,應該依據事實需要,合理且審慎地使用,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使用器械應符合合理的需要,且不應超越所需的程度。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的權益,避免濫用職權或不當使用武力。 參考資料: -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38)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立法理由一、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目的,乃在達成巡防任務,維護國家安全,打擊不法犯罪,增進社會公益,惟器械之使用,輕則限制人身自由,重則造成傷亡,故在保障人權之前提下,應基於現場情況如案件性質、犯罪人數、所犯罪名及使用凶器等事實條件,以決定使用之必要性及時機,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俾對人權之侵害降低至最小程度,爰參考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 逾名詞
一、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目的,乃在達成巡防任務,維護國家安全,打擊不法犯罪,增進社會公益,惟器械之使用,輕則限制人身自由,重則造成傷亡,故在保障人權之前提下,應基於現場情況如案件性質、犯罪人數、所犯罪名及使用凶器等事實條件,以決定使用之必要性及時機,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俾對人權之侵害降低至最小程度,爰參考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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