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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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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越必要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海巡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時,應該依據事實需要,合理且審慎地使用,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使用器械應符合合理的需要,且不應超越所需的程度。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的權益,避免濫用職權或不當使用武力。 參考資料: -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38)

立法沿革 1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立法理由一、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目的,乃在達成巡防任務,維護國家安全,打擊不法犯罪,增進社會公益,惟器械之使用,輕則限制人身自由,重則造成傷亡,故在保障人權之前提下,應基於現場情況如案件性質、犯罪人數、所犯罪名及使用凶器等事實條件,以決定使用之必要性及時機,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俾對人權之侵害降低至最小程度,爰參考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 名詞
(0920606 制定)

一、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目的,乃在達成巡防任務,維護國家安全,打擊不法犯罪,增進社會公益,惟器械之使用,輕則限制人身自由,重則造成傷亡,故在保障人權之前提下,應基於現場情況如案件性質、犯罪人數、所犯罪名及使用凶器等事實條件,以決定使用之必要性及時機,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俾對人權之侵害降低至最小程度,爰參考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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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