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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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時,若有必要,可以命令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進行一定的行為,並檢查其是否持有兇器。如果遭到抗拒,且有受到突擊的危險時,可以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使用器械。 舉個相關範例,比如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檢查船舶時,如果發現船上有可疑人員並懷疑其持有兇器,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可以命令該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並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持有兇器。如果該人抗拒檢查並存在對海巡機關人員進行突襲的危險,則海巡機關人員可以使用相應的器械進行防衛。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制定,該條制定之背景,係在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前,使警察人員實施臨檢之程序取得法源依據,巡防機關得實施行政檢查之時機及事項雖於海巡法等相關法規中已有明確授權,但執行檢查之相關程序卻付之闕如,為符合授權明確及依法行政之原則,仍有制定本條之必要。 二、由於海上航行之船舶搭載之人員或物品不易查證,加以船舶空間很大,可藏匿之處所極多,其所潛藏危機相對提高,尤其目前槍、毒走私可獲致暴利,利之所趨鋌而走險者日增,為圖謀其利益,歹徒極可能攜帶槍械作案,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海上可疑船舶登臨檢查及商漁港安全檢查時,其所面對之風險較諸警察執行臨檢時尤有過之,為維護巡防機關人員自身安全,實有要求受檢人為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等控制現場之暫時性措置之必要。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兇器名詞
- 之虞名詞
一、本條係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制定,該條制定之背景,係在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前,使警察人員實施臨檢之程序取得法源依據,巡防機關得實施行政檢查之時機及事項雖於海巡法等相關法規中已有明確授權,但執行檢查之相關程序卻付之闕如,為符合授權明確及依法行政之原則,仍有制定本條之必要。 二、由於海上航行之船舶搭載之人員或物品不易查證,加以船舶空間很大,可藏匿之處所極多,其所潛藏危機相對提高,尤其目前槍、毒走私可獲致暴利,利之所趨鋌而走險者日增,為圖謀其利益,歹徒極可能攜帶槍械作案,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海上可疑船舶登臨檢查及商漁港安全檢查時,其所面對之風險較諸警察執行臨檢時尤有過之,為維護巡防機關人員自身安全,實有要求受檢人為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等控制現場之暫時性措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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