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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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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2. 2.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只有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判斷為合理時,才可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1. 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 2. 在海域內追捕懷疑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罪行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並在實施緊追、逮捕後該船或工具的人員抗拒不遵從或逃跑時。 根據最新的資料,海巡機關人員使用砲的情境應經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的判斷,並在具有急迫狀況或無法有效通聯的情況下,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做出判定。

立法沿革 1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重大犯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針對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已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或為逮捕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重大犯罪案件等情節嚴重之狀況,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後,仍無法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為維護巡防機關人員安全並保障國家權力得以伸張,特明定得使用砲制止之時機。諸如巡防艦艇於海上執行勤務,遭受海盜船武力攻擊或危害,經使用刀或槍仍不能制止之情形,或如巡防艦艇執勤時發現海上船舶於我國領域內觸犯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重大犯罪,經採取緊追、逮捕等作為而抗不遵照或繼續向外海脫逃,經使用刀或槍,仍無法制止之情形等,均為可得使用砲之時機。   二、鑑於使用砲將造成之侵害重大,影響深遠,且其使用時機較為特殊,為兼顧國家公益及人道精神,本條係採取較審慎嚴謹之方式規定,俾使砲之使用在法律規定之程序與要件下,不致逾越達成合法目的之必要範圍。

  • 脅迫名詞
  • 逮捕名詞
(0920606 制定)

一、本條係針對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已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或為逮捕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重大犯罪案件等情節嚴重之狀況,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後,仍無法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為維護巡防機關人員安全並保障國家權力得以伸張,特明定得使用砲制止之時機。諸如巡防艦艇於海上執行勤務,遭受海盜船武力攻擊或危害,經使用刀或槍仍不能制止之情形,或如巡防艦艇執勤時發現海上船舶於我國領域內觸犯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重大犯罪,經採取緊追、逮捕等作為而抗不遵照或繼續向外海脫逃,經使用刀或槍,仍無法制止之情形等,均為可得使用砲之時機。   二、鑑於使用砲將造成之侵害重大,影響深遠,且其使用時機較為特殊,為兼顧國家公益及人道精神,本條係採取較審慎嚴謹之方式規定,俾使砲之使用在法律規定之程序與要件下,不致逾越達成合法目的之必要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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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