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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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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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1條,海巡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時,如果情況不是急迫的,應當注意不要傷害到致命的部位。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制止的人或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海巡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時未能遵守這一規定,並且誤傷或致使人死亡,則可能構成過失行為,需要依法負責。茲舉一範例,如果海巡機關人員在制止逃亡的犯罪嫌疑人時,將器械用於致命部位且情況非急迫,導致該嫌疑人受傷或死亡,則可以認定其違反了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1條的規定,並且有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的行為。 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立法理由一、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目的,僅在使對方喪失攻擊、對抗或逃脫能力,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 非名詞
(0920606 制定)
一、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目的,僅在使對方喪失攻擊、對抗或逃脫能力,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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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