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12

快速跳轉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辦法使用武器或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12條,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的行為必須依法令進行。該法條沒有具體的款項,只是確定了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的行為必須合法。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解釋,警察人員在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人。因此,在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必須遵守上述法律原則。

  • 依法令之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依本辦法使用武器或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