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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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機關人員依本辦法使用武器或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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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12條,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的行為必須依法令進行。該法條沒有具體的款項,只是確定了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的行為必須合法。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解釋,警察人員在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人。因此,在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必須遵守上述法律原則。
- 依法令之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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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