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巡防機關人員非遇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使用武器及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除加害之巡防機關人員依刑法處罰外,被害人由該管巡防機關先給予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但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巡防機關得向行為人求償。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辦法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其醫療費及喪葬費由各該巡防機關負擔。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之基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另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