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巡防機關人員非遇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使用武器及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除加害之巡防機關人員依刑法處罰外,被害人由該管巡防機關先給予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但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巡防機關得向行為人求償。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辦法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其醫療費及喪葬費由各該巡防機關負擔。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之基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11條規定了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武器和器械時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的責任與處理方式。根據這條法條,除了根據刑法對加害者進行處罰之外,被害人的醫療費、慰撫金和喪葬費由該巡防機關先行支付。然而,如果這些行為是出於故意,該巡防機關則有權向行為人尋求賠償。 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時,其醫療費和喪葬費由各該巡防機關負擔。 最後一項規定指出醫療費、慰撫金和喪葬費的標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制定。
- 非名詞
- 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刑法法規
- 故意名詞
- 求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