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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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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 10 條,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武器或器械後,應立即將使用情形報告該管長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強調在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時,要及時向上級報告,以確保這些行動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這樣的報告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以便對使用行為進行評估和監督。這樣的報告也能確保巡防機關人員的行為得到有關當局的監督和控制。 參考資料: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海岸巡防署,2017年修正版 海岸巡防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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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