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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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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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避免傷及他人的致命部位。這表示在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必須謹慎避免對他人造成致命傷害,除非情況確實急迫,需要立即採取行動保護自身或他人的安全。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自衛射擊案件為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號刑事判例要旨,該案中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遇到武裝攻擊者,使用武器對其進行射擊,導致攻擊者受傷。法院判決指出,該巡防機關人員的行為符合情況急迫且遵守了不傷及致命部位的原則,因此不構成過失致傷罪。這個範例表明了在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時,必須遵守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的要求。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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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