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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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時,應注意勿傷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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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武器或器械時,應注意不要傷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 根據這條法規,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必須確保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損害。這意味著他們需要遵守相關法規,適度使用武器或器械,不得超越必要的程度。同時,在使用之前應提前警告並審慎考慮,以避免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如果巡防機關人員違反這些要求,並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傷害,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例子:根據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070 號刑事判例要旨,當公務員在依法逮捕嫌疑人時,遇到抵抗時可以使用武力排除,但在使用武力時必須能夠達到逮捕的目的為止,超過必要程度就會被認為是不合法的行為。這個案例可以作為參考依據,釐清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武器或器械時應遵守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2.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070 號刑事判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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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