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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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之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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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7條,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武器或器械後,如果使用的原因已經消滅,則應立即停止使用。這表示當威脅或危險已經不存在時,巡防機關人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或器械。雖然沒有直接相關的案例或範例被提到,但這是該條款的一般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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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