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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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機關人員在各種武器或器械可供使用時,僅得依當時狀況選擇危害最輕微者使用。 前項規定於危及巡防機關人員或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或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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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 6 條」的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在面臨各種武器或器械可供使用時,只能選擇危害最輕微的武器或器械來使用。然而,在危及巡防機關人員或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或情況急迫時,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海牛國岸海域巡防各型艇船武器系統之選擇及使用原則》,中華民國國防部、海岸巡防署,2014年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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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