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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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事先警告。 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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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武器或器械時,應基於急迫需要,並且不得超過必要程度,同時也應提前發出警告。然而,如果情況危急無法提前警告,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5條所述,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武器或器械時應遵守這些要求。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機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能夠根據急迫需要使用必要的武器或器械,同時確保其行為符合比例原則,不過度使用武器或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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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