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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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應依本辦法接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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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該法規為「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的第2條。根據這個條款,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除非他們本身已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否則必須依照這條法規進行司法警察專長訓練,才能夠執勤執法。 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這項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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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