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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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了有關該訓練的一些要點。依這條規定,訓練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督導所屬教育訓練測考中心或委託其他具有辦理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能力之機關辦理。這表示該訓練的執行機構可以是海巡署內部的訓練機構,也可以是其他外部機構,只要它們具備辦理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的能力。 至於參考資料方面,最新的相關法規可以是《海巡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修正草案,該草案是海巡署於2017年提出的,目的是針對海巡機關人員進行適切的專長訓練。這份草案中包含了詳細的訓練內容、執行機構選擇以及訓練實施計畫的核定程序等相關內容。 例如,根據該草案的訓練內容,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包括了基礎、進階和專業三個階段的訓練,涵蓋了刑事調查、證據收集、法律應用等多個方面的知識和技能。這意味著參與訓練的人員將接受系統性和全面性的訓練,以提高他們在司法警察領域的專業能力。 同時,該草案還規定了訓練機構的核定程序,即訓練機構需要將訓練實施計畫提交給海巡署進行核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訓練內容和執行機構都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且訓練能夠有效地進行。 總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3條中所提到的一些規定,可以透過最新的《海巡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修正草案來進一步詮釋和理解。這份草案提供了具體的訓練內容和執行安排,以確保受訓人員能夠獲得適切的專業能力提升。
- 司法警察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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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