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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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依下列分班實施: 一、一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四週。 二、二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前款以外之薦任職、上尉及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 三、一般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八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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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4條,該訓練分為一級專長班、二級專長班和一般專長班三種,並對不同職位的人員參加訓練的期間有所不同。 - 一級專長班:包括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的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的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四週。 - 二級專長班:包括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的薦任職、上尉及高級關務員以上的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 - 一般專長班:包括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的除前兩款以外的其他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八週。 這些訓練班的期間是根據參與者的職位等級而訂定的,以確保參加訓練的人員能夠獲得適當的培訓和專業知識。例如,一級專長班主要針對擔任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職位的人員進行四週的訓練,以提升他們的能力和知識水平。同樣地,二級專長班和一般專長班也分別針對不同等級的人員進行相應的訓練。 這些訓練班的目的是確保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提高他們在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相關工作中的表現和效能。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海岸巡防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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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