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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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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人犯、聯合路檢、外離島物資運補、緊急醫療及其他巡防事務。
  2. 2.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執行犯罪調查、緝捕人犯及其他警察勤務。
  3. 3.海巡機關與移民機關於必要時,得相互支援執行查緝法入出國(境)之相關勤務。
  4. 4.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於接獲前三項之人力或機具申請支援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調派支援,若不足時,得報請上級機關調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6 條規定了海巡機關與其他機關之間的支援執行事務。根據該條,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路檢、物資運補、緊急醫療等事務,同時,警察機關也可以請求海巡機關支援執行犯罪調查、緝捕等警察勤務。此外,海巡機關還可以與移民機關互相支援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相關勤務。當海巡機關、警察機關或移民機關在執行上述任務時,若需要人力或機具支援,根據該條,應該配合調派支援,若人力或機具不足,可以報請上級機關調派支援。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6 條

  • 查緝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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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6 條規定:「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人犯、聯合路檢、外離島物資運補、緊急醫療及其他巡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