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人犯、聯合路檢、外離島物資運補、緊急醫療及其他巡防事務。
- 2.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執行犯罪調查、緝捕人犯及其他警察勤務。
- 3.海巡機關與移民機關於必要時,得相互支援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境)之相關勤務。
- 4.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於接獲前三項之人力或機具申請支援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調派支援,若不足時,得報請上級機關調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6 條規定了海巡機關與其他機關之間的支援執行事務。根據該條,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路檢、物資運補、緊急醫療等事務,同時,警察機關也可以請求海巡機關支援執行犯罪調查、緝捕等警察勤務。此外,海巡機關還可以與移民機關互相支援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相關勤務。當海巡機關、警察機關或移民機關在執行上述任務時,若需要人力或機具支援,根據該條,應該配合調派支援,若人力或機具不足,可以報請上級機關調派支援。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6 條
- 查緝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