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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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暨受其業務督導之農漁政機關(以下簡稱農業機關),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域內,執行有關農、林、漁、牧業法令(以下簡稱農業法令)所規範之事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海巡機關於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依法執行職務時,查獲違法案件經依法處理後,如另涉及違反農業法令時,得再併相關事證移送農業機關辦理。 二、前款查獲案件倘涉及農業專責領域者,海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協調農業機關協助辦理。 三、農業機關依法令須委託巡防機關執行之事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訂定相關作業流程,以利執行。
- 2.海巡機關或農業機關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域內,發現應由他方調查、辦理之案件時,應為必要之處置,並即通知他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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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第2條,海巡機關和農業機關在海巡機關的管轄區域內執行涉及農業法令規範的事項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海巡機關在海域、海岸、河口和非通商口岸執行職務時發現違法案件,經相關法律程序處理後,如果涉及違反農業法令的情況,可以再併相關事證移送農業機關處理。 二、如果查獲的案件涉及農業專責領域,海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協調農業機關協助處理。 三、農業機關需要委託巡防機關執行的事項,除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外,還應該制定相關的作業流程,以便執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 「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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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