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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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於相互請求協助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嗣後應補送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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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第3條規定了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聯繫時應遵守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除非出現緊急情況,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在相互請求協助時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如果先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則必須後續補送相關的書面資料。 例如,假設海巡機關需要請求農業機關提供某一特定漁船的相關資料,海巡機關應該能夠以書面方式向農業機關提出請求,並在文件內容中詳細說明所需的相關資料,例如該漁船的船名、註冊號碼等。如果之前已經有其他方式的口頭請求,海巡機關仍必須補送書面資料,以確保請求的明確性和有效性。
- 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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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