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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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間,得建立相關通信、資訊網路與資料庫連結交換系統,並維持聯繫及資源之共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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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看出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間有聯繫協調的需要。根據這條法規,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可以建立相關的通信、資訊網路和資料庫連結交換系統,以促進聯繫和資源的共享。在緊急或重大狀況下,雙方應立即相互通報。 這些聯繫和資源分享的措施可以幫助海巡機關和農業機關更有效地合作,共同應對海岸警衛無法單獨處理的問題。例如,在處理非法漁業活動或環境破壞時,海巡機關可以向農業委員會提供相關的情報和資源,以支援其執法行動。同樣地,農業委員會也可以向海巡機關通報可能涉及非法運輸或通過海岸線進入的農業產品的情況,以便海巡機關進行相應的調查和執法。這樣的協作機制有助於加強海岸巡防和農業管理的整體效能。 參考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協調聯繫辦法第 4 條。可在以下網址瀏覽:[https://www.coa.gov.tw/ws.php?id= 2062432](https://www.coa.gov.tw/ws.php?id=20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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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