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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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為加強協調聯繫,得依地區實際需要由各所屬機關召開地區性會議,研商依法令辦理事項之內容、方式及配合事宜。
- 2.前項協調聯繫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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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第5條,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為加強協調聯繫,可以根據地區的實際需要召開地區性會議,研商依法令辦理事項的內容、方式及配合事宜。在必要時,這些協調聯繫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參加。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告福利/農業/交通/海岸巡防等相關政策聯繫會議之實施辦法」,行政院,2015年6月1日修正。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地重劃協進會工作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9年10月修訂。 3. 「海巡與農委會召開協調聯繫會議,研商海域管理及農業資源保護事宜」,海岸巡防署,2020年4月15日新聞稿。 舉例:根據參考資料3的新聞稿,海岸巡防機關和農業委員會可以召開協調聯繫會議,研商海域管理和農業資源保護等相關事宜。這些會議可以促進彼此之間的合作,提高農業資源的保護效果。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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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