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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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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項法規是關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的第4條,它規定了組織架構中的權限和責任分配。根據這條規定,局長負責統籌整個局務,指揮和監督所屬單位和職員;副局長則協助局長處理局務;其他主管人員則根據自己的主管業務或命令來指揮和監督所屬職員的工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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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