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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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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海岸巡防總局授權事項,應依據本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不同時,應陳請副局長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單位擬訂,並送秘書室審查,但情況特殊經簽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5 條,該局各單位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局執行法令有關的事實認定案件或海岸巡防總局授權的事項,必須依據該局的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在互相聯繫的事務上,應由主辦單位與相關單位會商處理。如果意見不一致,應該向副局長或以上級長官提出,由其作最終裁決。 三、各單位在制定和修訂法規時,應該與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和討論,並提交秘書室審查。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經副局長或以上級長官簽請核定,則免予提交審查。 以上資料來源需與問題有100%關聯度,且根據最新的資料。由於提供的資料不足以查證,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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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本局各科、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