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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防部得依實際需要,將東、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宜委託海巡機關辦理。
  2. 前項地區如遭受軍事武力威脅時,國防部得依作戰任務需要,調派兵力馳援。
  3. 第一項地區之地區防衛性武器射擊時機、程序及權責由國防部訂定後,委託海巡機關執行,為使馳援軍事行動順利遂行,地區防衛性武器調整部署時,由海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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