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得依任務相互支援合作,採相關保密措施,共同協議建立通信、資訊網路與資料系統連結交換機制,並相互協調提供通信電子資訊站台之設施支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得依任務相互支援合作,採相關保密措施,共同協議建立通信、資訊網路與資料系統連結交換機制,並相互協調提供通信電子資訊站台之設施支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