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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巡機關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及國防部各級戰情中心(含情報次長室)應每日定時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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