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海巡機關執行巡防任務時,得請求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支援。
- 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國防軍事任務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
- 海巡機關與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於接獲前二項請求支援時,得相互配合支援,若人力、物力不足支援時,應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之。
- 前項之支援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但遇有緊急情形,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