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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巡機關執行巡防任務時,得請求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支援。
  2. 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國防軍事任務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
  3. 海巡機關與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於接獲前二項請求支援時,得相互配合支援,若人力、物力不足支援時,應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之。
  4. 前項之支援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但遇有緊急情形,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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